债权人应在境外执行中国维好协议
所谓的维好协议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的母公司为了维持其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而作出的承诺。目前已证实,此类协议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得到有效执行。除了在中国境内执行维好协议外,无担保债权人还应积极主动地拓宽其海外追偿渠道,提升追回债务的成功率。
2025 04 10
所谓的维好协议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的母公司为了维持其境外子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而作出的承诺。目前已证实,此类协议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得到有效执行。除了在中国境内执行维好协议外,无担保债权人还应积极主动地拓宽其海外追偿渠道,提升追回债务的成功率。
维好协议
维好协议是中国境内的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发行离岸债券或达成贷款交易所提供的一种信用保障机制。在典型的维好协议中,境内母公司(即维好提供方)承诺其将确保发行人和担保人:(i) 保持偿付能力;(ii) 拥有充分的资产流动性,用于履行二者在债务工具和任何担保项下的义务;以及 (iii) 保持正资产净值,直至所有债务清偿完毕。维好协议虽然不属于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登记的担保形式,但还是会产生明确且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
债权人可以通过精心拟定的维好协议获得保障,而以下重点内容的加入将有助于提升此类协议的可执行性:
- 协议方:将债券受托人加入维好协议的做法可为债券持有人打开一条直接追偿通道,在仅涉及维好提供方和发行人的情况中,此举可尽快取得对发行人的控制权,避免延误时机。
- 充分的资产流动性:“持续且充分的资产流动”义务条款可以让债权人尽早识别偿债能力风险,它与仅按固定间隔期评估资产流动性的“单一时点流动性”义务截然不同。
- 知情权承诺条款:此类条款授权债权人定期索要财务健康状况方面的最新信息(如资产流动性声明或报告),这既有助于提前发现潜在的违约情形,又能为诉讼提供有力证据。
- 司法管辖区:将香港设为专属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可以简化在中国境内的执行程序,因为香港法院所作的判决通常无需过多审查即可获得中国内地的认可。既有判例证实,此举可以为债权人提供较为精简的执行流程,并有效抑制管辖权纠纷。
最新法律立场
在北大方正集团一案中已明确其立场,即债券持有人(而非发行人或担保人)可强制执行维好协议,以追回未偿债务本金及利息。这一判决证实了中国境内的母公司在法律上确有义务保证其海外子公司(即发行人和担保人)维持财务稳定并如期履行偿债义务。
无担保债权人正积极探索各种方案来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回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债券持有人现可针对中国内地的母公司强制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
其他手段
除了直接执行维好协议外,针对中国境外已然扩大的资产池和风险,债权人还可利用维好协议创造合法激励,从而获得更大的回报。根据我们在多种情况下的经验,这些努力能够推动谈判的进展,其相比于被动策略的高效性也获得了证实。具体包括:
- 尽早收集证据。债权人应寻找各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机会窗口,以便为其案件提供支持,并在谈判中增加对维好发行人的激励。例如,专门的证据开示程序可以为待决或拟进行的境外诉讼程序提供宽泛的证据开示,同时也可能提供有关维好发行人遵守维好协议的重要信息,如财务状况、全球资金流向和资金使用情况。
- 通过判决后证据开示施加压力。在获得判决或裁决后,债权人可要求对维好提供方进行判决后证据开示。在普通法体系的司法管辖区内,判决或裁决可以轻松地跨境应用或执行。债权人还可要求以下证据开示,例如维好协议提供方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亲密盟友之间的国际交易。
- 关注母公司层面的决策者。关注关键的个人决策者是另一项有效策略。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维好提供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拥有关键信息的第三方,如会计师和审计师)通常需要提供其公司资产和财务方面的相关信息。如果向关键决策者的重要盟友所在司法管辖区取得了检查令,则可能会产生对该公司不利的证据,或有藐视法庭的风险。
通过在中国境外实施维好协议的执行策略,境外债权人可缩小其对中国境外债务人和/或其决策者的选择范围,同时扩大目标资产组合和追偿对手的范围(特别是在他们通常位于母公司层面的情况下),促使债务人在短期内采取行动。根据我们在多种情况下的经验,这些努力往往能促使谈判取得重大进展,其相比于被动策略的高效性也获得了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