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金律师事务所近期的胜诉案例有助于债权人在中东地区追踪定位债务人的资产

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法院获得一项判决。该判决拓宽了债权人追踪定位债务人资产的途径,允许债权人传唤债务人的董事及高管(包括已离职及身处境外的董事及高管)进行审讯,并批准债权人调查债务人可能用于履行判决的相关手段等(包括潜在的资产转移行为及诉因)。上述判决强化了判决后调查程序的效果,也巩固了 DIFC 作为跨境执行方面的债权人友好型司法管辖区的地位。


2025 12 11

债务人资产审讯一直是债权人“武器库”中的一把利器。但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内,审讯范围仅限于本辖区内的现任董事及高管,这使得债权人无法对资产代持人员背后的实质控制人或海外相关人士进行质询。

高博金律师事务所近期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DIFC) 法院为债权人赢得了一场重要胜诉,促使 DIFC 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有利裁决,最终明确了须提供债务人资产状况相关证据以及判决或庭谕执行所需其他信息的具体人员。

当债权人向自称资产有限或无资产的债务人进行追索时,上述法院判决可提供救济,并且确认债权人可责令债务人的董事及高管(包括已离职的或事实上的董事及高管,无论其是否身处 DIFC)出庭作证。

法院进一步授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可能用于履行判定债务的相关手段展开广泛调查,即使调查过程所查明的资产可能属于以“针对第三方的诉因”形式存在的资产,或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资产。与其他某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内的同类规则相比,该判决所涵盖的范围也更为广泛。上述法院裁决突显了判决后审讯程序作为一项多用途执行工具的重要性,它有助于债权人追踪债务人的资金流向、查明资产转移情况,并对后续的债务追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

通过将判决后调查程序的范围扩大至债务人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或事先知情人员,该裁决进一步巩固了 DIFC 作为国际债权人友好型司法管辖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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