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裁决或判决之前至少六个月为执行做好准备
执行工作的成败往往在裁决或判决落地前便已注定。在债务人忙于构筑资产防护壁垒的同时,主动出击的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赢得先机:周密规划执行前阶段的工作、绘制关键司法管辖区地图、准备证据开示申请文件,并协同实施按部就班的执行策略。若能尽早进行严谨的规划工作,就往往能将一纸判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债务追回成果。
2025 10 23
本期客户快讯摘取自 Michael S. Kim 撰写的一篇专题文章。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执行过程鲜有一帆风顺的时候,而且当债务人利用复杂的公司及信托架构隐匿资产,或当国家豁免权对债务追回途径构成限制时,情况就尤为棘手。多数债权人都低估了裁决颁布之前可追回的欠款金额。当债务人为规避偿付而启动重组程序时,已做好万全准备的债权人早已完成部署,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并抢占先机。
“新手”债权人常采取“观望”态度,只会虚张声势地将执行挂在嘴边,在裁决或判决颁布之前不采取任何行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经验老到的债务人或许会在裁决颁布后查漏补缺地完善其资产防护结构,但更有可能的情况是,他们早已未雨绸缪,提前采取了行动。待裁决或判决落地时,债权人往往还需大费周章地撤销这些资产转移交易。
1.尽早确定执行路线图。
- 列明可能会承认并允许执行判决的司法管辖区;
- 确定可追回范围内的资产,并评估当地的豁免权或所有权问题;以及
- 编制草拟版本的相关法律文件与证据开示申请,确保能够及时提请判决承认及其他临时措施。
2.突破“常规资产调查”局限。债权人应集中精力搜集司法证据开示程序所需的线索。这包括收集相关公共数据和所有权链信息,而后通过受法院监督的证据开示手段(例如,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782 条提出的证据开示申请、诺里奇制药令等)对其进行深挖。若能实施协调一致的法律调查计划,就能为执行工作提供更坚实的证据基础。
3.协同配合,避免“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同时聘请多位当地律师的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毫无章法地提交执行申请会过早暴露全盘策略,使得债务人有机会及时重组资产,导致后续工作功亏一篑。相反地,债权人应制定协调统一且合理排序的执行策略,优先从证据开示措施完善且执行记录良好的司法管辖区入手。如果判决承认申请的时机不当或前后矛盾,就可能导致法院对债权人做出不利认定,进而使得债权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请的程序受到负面影响。
4.利用临时保护措施、破产工具、和解保障机制等保全资产。禁制令、破产接管、临时清算等司法手段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些措施能有效阻遏债务人的资产向第三方转移。即便已达成偿付协议,债权人也不应认为就此万事大吉了。最好能获得第三方担保、设立托管账户或达成合意判决,以防止后续发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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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或判决颁布前的时间并非“静候期”,而是为顺利完成执行工作做好铺垫的阶段。如果债权人能够及早行动,努力整合情报与证据,并协调开展其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行动,就很有可能将来之不易的一纸判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债务追回成果。